教社政函〔200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 年 8 月 16 日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22 日
第一次全体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 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 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 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 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 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 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 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 无论曾否发表, 无论是纸质或 电子版, 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 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 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 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 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 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 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 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 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 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 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 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 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 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 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 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 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 “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 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 其评价意见负责, 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 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 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 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 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 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 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 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 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